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政复字〔2024〕2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马政复决字〔2024〕21号
复议申请人:高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河南片段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告知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