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政复字〔2024〕2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马政复决字〔2024〕20号
复议申请人:张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公安局交通勤务马村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作市公安局交通勤务马村大队,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告知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