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政复字〔2024〕17号)

时间:2024-10-22 1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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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马政复决字〔2024〕17

 

复议申请人:王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8日针对申请人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短信告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12345反映在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某超市。2024年8月15日购买的万家福熟白芝麻,恶意损毁生产日期。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公布的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证据,涉案产品照片、交易凭证截图、身份证照片、购买过程录像(详见附件),后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联系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短信告知申请人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详见附件)。不予立案理由为被申请人认为该商家销售生产日期不清晰的商品属实(申请人举报的是恶意损毁保质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有过不罚,有意包庇),因该商家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详见附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涉案商家依法进行退款,被申请人称商家拒绝退款(详见录音)。因涉案商家未给申请人退款,也未主动召回涉案商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本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不属于违法轻微及时纠正,没有消除危害后果,因此特提起本次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已经购买了涉案商品,被申请人已经认为涉案商家有违法事实,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已经明确要求涉案商家退还违法所得,被申请人称涉案商家拒绝调解,也就是拒绝退还违法所得,涉案商家属于已经对申请人造成财产等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未没收违法所得,未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款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分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召回分为主动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召回。申请人从未接到商家的主动召回电话,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涉案商家拒绝履行退款义务,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及时改正消除危害后果违法轻微。综上,被申请人适用错误,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依法撤销,责令重做。附:1、邮箱提供证据截图打印件;2、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3、交易凭证截屏打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被申请人短信告知不予立案通知书;6、光盘(购买过程录像、通话录音、所有本案证据彩色照片)。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对我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向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一案,依据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马政复答[2024]24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被举报人经销的万家福熟白芝麻被其恶意损毁保质期并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的截图(转账金额为5元)和产品照片,我局认定被举报产品存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情况,但未发现被举报商家有恶意损毁生产日期的情况,故不能认定被举报商家有恶意损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该商家负责人在知道销售的商品有生产日期不清晰的情况后,及时改正,排查店内所有在售商品的生产日期及相关标注情况,确保店内不再出现在售商品生产日期模糊的情况。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的情况不在召回范围,故不需要进行召回。该商家销售万家福熟白芝麻存在生产日期模糊的问题危害后果轻微。被举报商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依法按程序对举报人进行回复,对商家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对商家的行为处理适当,请求马村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在焦作市马村区003县道与东海大道交叉口东500米某超市购买万家福熟芝麻发现存在恶意损毁生产日期,后通过12345反映。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联系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2.情况说明

3.现场拍摄产品照片

4.被举报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不清晰的情况,不在召回范围,故不需要进行召回。因涉案商家系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更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相关主张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维持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