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政复字〔2024〕15号)

时间:2024-10-22 1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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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政复决字〔2024〕15

 

复议申请人:王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0日通过信件作出的焦马市场监督2024〕0326号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内作出。

申请人称2024年8月12日在便利店,购买了和事老汤勺,金额共 6元人民币。产品型号:HS502,产品名称:大猫爪两件套,执行标准:GB4806.9-2016 QB/T2174,类型:铁素体不锈钢,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区新寨工业区,制造商:揭阳空港区佰氏达不锈钢制品厂、商品条形码:6971169033502。上述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信件作出焦马市场监管2024〕0326号答复,不予立案,但是依据简易程序作出处罚200元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的意见为:履行法定职责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义务,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属于违法。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被举报人经销的和事老汤勺条码“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认定被举报产品条码系伪造,举报情况属实。

被举报商家共购进20把和事老汤勺,销售价为6元/把,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被举报人经销标注伪造条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我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对被举报人实施了简易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需要立案审批程序。所以我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我局依据简易程序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

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依法按程序对举报人进行回复,对商家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对商家的行为处理适当,请求马村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做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8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信》,诉求举报内容为:退款、赔偿、查处、给予奖励。820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待王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焦马市监管〔2024〕第0326号)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你的举报违法情况属实,我局(所)决定不予立案,但依法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罚款200元;另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你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

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8月30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并于8月30日送达;9月5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0月17 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没有提出新意见。

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经销标注伪造条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焦作市爱乐家商贸有限公司)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实施了简易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需要立案审批程序。所以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依据简易程序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涉案投诉的处理职责,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20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焦马市场监管2024〕032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