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政复字〔2024〕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政复决字〔2024〕13号
复议申请人:梁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理结果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络查询得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另外补充说明:“本案中,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经由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需通过其他渠道反馈,应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确保能够送达至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回复又未确保能够送达给申请人即完全违背了习近平:在为民办实事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至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附:原投诉举报函以及证据一份、原投诉举报函邮寄时拍照截图一份、邮件跟踪查询截图结果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辩称: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4年4月15日我局以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投诉受理情况,回复内容为:”经审查,……我所决定受理”,2024年6月14日我局以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上述两次回复均有邮寄凭证为证。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依法按程序对举报人进行回复,对商家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对商家的行为处理适当,请求马村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做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据邮件物流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请人申请人邮寄了该回复函。在回复中,第四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关于焦作市马村区某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宜洁吸管,货值金额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65元”等字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2. 受理情况回复内容(复印件);
3. 邮寄交寄单收据(复印件);
4.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回复内容(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经调查取证,本案中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后,在受理期内即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展开了调查,于2024年6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请人申请人邮寄了该回复函。对投诉部分组织调解,并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决定终止调解,同时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规定,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因此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能。关于申请人申请人认为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受理告知义务程序违法的主张。因此申请人申请人相关主张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维持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