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政复字〔2024〕10号)

时间:2024-08-13 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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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马政复决字〔2024〕10号

 

复议申请人: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举报投诉焦作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和橙汁复合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举报投诉焦作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和橙汁复合果汁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焦作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和橙汁复合果汁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投诉反馈办法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投诉反馈办法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回复,内容:“姚某某,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村所已收到你对焦作市饮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我所将在办结后,以书面回复,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回复时间有移动公司“详单查询”截图为证。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姚某某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挂号邮寄信件方式进行了反馈。该书信邮寄有邮局出具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单为证。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依法按程序对举报人进行回复,对举报人的答复有法律依据,对商家的行为处理适当。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焦作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和橙汁复合果汁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投诉反馈办法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回复,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挂号邮寄信件方式进行了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回复短信内容及回复短信时间查询截图;

2、邮局出具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