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
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条件 | 程序 |
1 | 企业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受理→决定→发证 |
2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受理→决定→发证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受理→决定→发证 |
4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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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小作坊店登记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 申请-→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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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2.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 申请-→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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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 申请-→备案→发备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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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股权出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登记机关依据形式审查结果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根据需求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
9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 受理→审核→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