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关于进一步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4-12-16 08: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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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关于进一步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马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0391-3128058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