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行政强制类别、依据、条件

时间:2023-11-23 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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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名称法律依据行使条件
1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本级监管的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2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本级监管的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采取的控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进行现场消毒;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食物、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5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