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1〕71号)的出台背景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都对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建好高标准农田基础上,维护好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长久发挥效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21年4月份,媒体曝光了周口市鹿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不到位、不能正常使用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2021年8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筑牢基础、落实人员、保证经费、创新方式、压实责任五个方面,对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提出了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我市实施方案。
二、政策解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1〕71号),是结合我市实际对省《指导意见》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延伸。我市的《工作办法》共分八个章节,从总体要求、管护范围和标准、主体与责任、管护机制与人员、管护模式、资金来源与管理、保障与监督、附则等方面,界定了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具体范围(即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此外,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了管护主体,理顺了“县抓总、乡维修、村管护”的建后管理机制,落实了省政府提出的“一长两员”机制(“一长”即“井长”,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两员”即管护员和维修员,村级安排若干管护员,负责对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乡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维修人员,负责工程设施的维修,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进一步压实了各级管护责任,最终实现做到“五有三确保”的目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考核,确保设施管用、确保群众满意、确保长期受益)。
对照省《指导意见》,我市《工作办法》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省《指导意见》是宏观性的指导性文件,而我市《工作办法(讨论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性更强。二是我市《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增加了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标准和管护期限。三是我市《工作办法》明确了管护员的工作职责和亩均管护经费投入标准。具体为: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按每亩不低于3元安排(涉及武陟县、温县、沁阳市、孟州市),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按每亩不低于5元安排(涉及博爱县、修武县、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非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可参照上述标准,也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管护资金投入额度(涉及中站区、山阳区、解放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