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市场局双公示行政处罚-法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类别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公示期限 |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马村矿 | 914108045596436649 | 荆随旺 | 焦马市监处字〔2021〕42号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煤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煤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 罚款 | 罚款80000元 | 8 | 2021-08-18 | 2021-09-03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一年 | ||||||||||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财旺手机连锁店 | 92410804MA43119371 | 秦财旺 | 焦马市监处罚〔2021〕58号 | 发布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发布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2021-10-15 | 2021-10-30 | 个体工商户 | 一年 | ||||||||||
焦作市永腾豆制品厂 | 91410804MA44N75T13 | 李利明 | 焦马市监处字〔2021〕62号 | 虚假标注标签 | 1.当事人其生产产品“金奇花”腐竹外包装标签上虚假标注内容。2.当事人生产“金奇花”腐竹外包装标签上虚假标注内容,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470元,不足1万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相关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47元;没收标称品牌为“金奇花”外包装袋450个。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0.0247 | 2021-10-27 | 2021-11-02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身份证 | 一年 | |||||||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天宇手机商城 | 92410804MA423H631X | 韩根虎 | 焦马市监处罚〔2021〕59号 | 发布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发布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2021-10-15 | 2021-10-30 | 个体工商户 | 一年 | ||||||||||
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艺美广告材料商行 | 92410802MA422K6G02 | 韩媛媛 | 焦马市监处罚〔2021〕61号 | 制作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制作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2021-10-15 | 2021-10-30 | 个体工商户 | 一年 | ||||||||||
焦作市鑫旺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91410804MA442EC89Q | 张虹 | 焦马市监处罚〔2021〕60号 | 发布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发布不符合广告内容准则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2021-10-15 | 2021-10-30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一年 | ||||||||||
焦作千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91410804783417151T | 张新策 | 焦马市监处字〔2021〕21号 | 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 | 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118555.34元;罚款80000元 | 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1.855534 | 2021-05-18 | 2021-06-23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身份证 | 一年 | |||||||
焦作市丰裕加油站 | 91410804MA445F5Y6W | 刘保平 | 焦马市监处罚〔2021〕41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尿素水溶液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尿素水溶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罚款1008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 0.10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0.024 | 2021-08-13 | 2021-08-28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一年 | ||||||||
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新露姿美容店 | 92410804MA45465Y7N | 王谊珍 | 焦马市监处字〔2021〕67号 |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珂彦林凯轻盈紧致组合套装1套);2、罚款2000元。 | 0.2 | 罚款 | 0.034 | 2021-11-05 | 2021-11-20 | 个体工商户 | 一年 | ||||||||
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和艳娜理发店 | 92410804MA42CW8L10 | 和艳娜 | 焦马市监处字〔2021〕68号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完美打蜡吹风造型乳1瓶);2、罚款3000元。 | 0.3 | 罚款 | 0.0005 | 2021-11-09 | 2021-11-24 | 个体工商户 | 一年 | ||||||||
焦作市马村区待王王小琴小吃店 | 92410804MA4337PG29 | 王小琴 | 焦马市监处罚〔2021〕64号 | 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7000元。 | 0.7 | 罚款 | 0.0005 | 2021-10-28 | 2021-11-12 | 个体工商户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