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马村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马农(林)罚决字〔2022〕第1号
二、案件名称:和超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和超超
四、处罚事由:经查,和超超2019年期间,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阳城街道马冯营村东北角建设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所建的养殖场占用林地属于乔木林,面积为2044.93平方米(3.07亩)。经现场勘察和当事人和超超认可,养殖场建筑物占地面积382.93平方米,其他生产建设设施面积1662平方米。
五、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豫林办〔2021〕124号)、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林资〔2021〕144号)、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豫财综〔2016〕10号文件精神
六、处罚结果:
1.责令和超超6个月内恢复养殖场所占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罚款,罚款金额为:贰万叁仟伍佰贰拾伍元玖角伍分(人民币),小写23525.95元。罚款缴至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月5日
八、作出处罚决定机关:马村区农业农村局
九、公示日期:公示期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7日,共7天。
马村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