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处罚类别2 | 公示期限 |
王争 | 焦马市监处字〔2021〕03号 | 1.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活动。 | 1.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活动。2.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的违法所得300元。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从事煤球加工经营活动所得300元。2、并处罚款:2900元(贰仟玖佰元整) | 0.29 | 0.03 | 2021-04-02 | 2021-04-1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谢艳梅 | 焦马市监处字〔2021〕56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裁量规则 | 警告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盒远红外贴(屈公贴));2、罚款10000元。 | 1 | 0.0024 | 2021-10-15 | 2021-10-3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曹小平 | 焦马市监处字〔2021〕55号 | 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裁量规则 | 罚款 | 罚款9900元 | 0.99 | 2021-10-15 | 2021-10-30 | 一年 | ||||
赵甲彬 | 焦马市监处罚〔2021〕43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虾皮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虾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 罚款 | 1、没收虾皮一箱。2、罚款2000元。 | 0.2 | 0.0264 | 2021-08-10 | 2021-08-2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郭小菊 | 焦马市监处字〔2021〕45号 | 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 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裁量规则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5800元。 | 0.58 | 0.02 | 2021-08-23 | 2021-09-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陈风连 | 焦马市监处字〔2021〕33号 |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位于建设路与待九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经营场所经营销售“科维思”牌马桶,从开始经营至今,当事人以每套200元的价格购进了共300套“科维思”牌马桶,并以每套280元的价格销售了75套,每套获利80元,剩余225套未销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卫具。当事人的经营额为6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罚款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3、罚款9000元 | 0.9 | 0.6 | 2021-06-23 | 2021-09-2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王儒成 | 焦马市监处字〔2021〕13号 |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当事人从2020年12月初,开始在焦作市马村区文昌北段一间门面房从事足浴按摩器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以每台150元的价格销售10台足浴按摩器,营业额是1500元,获利500元;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1500元 | 0.15 | 0.05 | 2021-03-29 | 2021-06-29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秦文才 | 焦马市监处字〔2021〕37号 | 1.当事人使用劣药。2.当事人使用的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3.药品在查过有效期后未被当事人使用出去,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1.当事人使用劣药。2.当事人使用的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3.药品在查过有效期后未被当事人使用出去,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裁量规则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槐角丸”4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瓶、“氯雷他定片”1盒。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 1 | 0.0026 | 2021-07-13 | 2021-07-2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王争 | 焦马市监处字〔2021〕03号 | 1.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活动。2.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的违法所得300元。 | 1.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活动。2.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煤球加工经营的违法所得300元。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从事煤球加工经营活动所得300元。2、并处罚款:2900元(贰仟玖佰元整) | 0.29 | 0.03 | 2021-04-02 | 2021-04-1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李五生 | 焦马市监处字〔2021〕17号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在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安阳城村大街从事中医内科诊疗经营活动,从2016年9月1日至今经营额3600元,获取利润1000元,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1000元。 | 0.1 | 0.1 | 2021-05-22 | 2021-05-2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都海燕 | 焦马市监处字〔2021〕23号 | 无证经营食用葡萄糖 | 当事人无证经营食用葡萄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裁量适用规则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9800元。 | 0.98 | 0.01 | 2021-05-24 | 2021-06-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 ||
孙海兵 | 焦马市监处字〔2021〕11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裁量标准, | 罚款 | 罚款4020元 | 0.402 | 2021-03-29 | 2021-04-13 | 一年 | ||||
王荣祥 | 焦马市监处字〔2021〕24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当事人无照经营絮凝剂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裁量标准 | 罚款 | 罚款0.3万元 | 0.3 | 2021-05-27 | 2021-06-15 | 一年 | ||||
原小委 | 焦马市监处字〔2021〕20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原小委在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北庄村南原小学校院内,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立案调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 0.2 | 0.1 | 2021-05-18 | 2021-06-02 | 罚款 | 一年 | ||
张东亮 | 焦马市监处字〔2021〕08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张东亮在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亮马老村北地,擅自从事煤球加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立案调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罚款 | 罚款4000元。 | 0.4 | 2021-04-22 | 2021-05-07 | 一年 | ||||
何天保 | 焦马市监处字〔2021〕09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何天保在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高寨村对面路口门面房,擅自从事棉花加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立案调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 0.1 | 0.1 | 2021-04-20 | 2021-05-05 | 罚款 | 一年 | ||
卢家家 | 焦马市监处字〔2021〕10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卢家家在焦作市马村区冯营办事处后夏庄村南地,擅自从事水洗沙加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立案调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810元;2、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 0.3 | 0.081 | 2021-04-23 | 2021-05-08 | 罚款 | 一年 | ||
卢家家 | 焦马市监处字〔2021〕19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卢家家在焦作市马村区冯营办事处后夏庄村南地,擅自从事水洗沙加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立案调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 | 2021-05-13 | 2021-05-28 | 一年 | ||||
李雪玲 | 焦马市监处字〔2021〕1号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马村街道办事处白庄第一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排查导致上述三种药品超过有效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罚款 | 罚款1.2万元 | 1.2 | 0.004298 | 2021-04-22 | 2021-05-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