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焦作市马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直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中共焦作市马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调整区直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部门职能关系,经区委编委研究,将区城市管理局承担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暂划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相应调整两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城市管理局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认真做好权责清单对外公示工作,提升权责清单的公众知晓率和关注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附件:马村区2020年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中共焦作市马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马村区2020年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权力类型 | 处理决定 |
1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名称调整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中共马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