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9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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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张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立河
本机关于2019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运煤车辆未采取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运煤车辆在运煤时均未采取抑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级交办单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3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8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