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5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5号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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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继光
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对你(单位)裸露黄土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强化督察组对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因道路施工于10日前停产,存在问题:储料仓库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经我局现场调查,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公司储料仓库施工工地由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交办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8月6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56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