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3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3号
焦作市恒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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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东邻
法定代表人:刘淑君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7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25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模具修补合模工段配套的UV光氧一体机,过滤棉损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交办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7月29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54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