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2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2号
焦作市佳康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7779851604
地 址:焦作市马村演马街道办事处仓上村
法定代表人:谢启海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未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24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中频电炉未完全密闭,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交办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7月26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53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