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1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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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田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培良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24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台淬火炉,一台抛丸机,一座烘干房,两台涂料搅拌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交办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2019年7月26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52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0.1746万元的行政处罚(总投资额为5.8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