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47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47号
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745751669G
地 址:马村区九里山乡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14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CPU传输出现故障,中控室发现氮氧化物持续超低值,减少尿素投药量后中控室显示数据仍为超低值,经运维人员维护后中控室数据恢复正常,运维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异常报告,企业人员将国发平台数据进行修约,将5月26日 15时氮氧化物(实测小时均值为80.83mg/m3,折算均值为97.55mg/m3,该企业为循环流化床锅炉执行排放标准为100mg/m3)数据审核修正为5.08mg/m3,折算值为6.11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7月19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49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