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45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45号
焦作市新矿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675361517P
地 址: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普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16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组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危险废物(废漆桶)未放置在危险废物暂存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交办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7月18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47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