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39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39号
修武县正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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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修武县方庄镇沙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海涛
本机关于2019年7月6日对你公司未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6日,市攻坚办督导组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厂车辆冲洗时间不足一分钟,道路抛洒严重。经我局现场调查,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原矿破碎及成品矿装车业务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由修武县正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7月10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40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