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17号   

时间:2019-10-31 00:33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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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决字201917

  

  

修武圣昊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57F294M

  

址:修武县五里源乡磨台营村

  

法定代表人:曲洪钦 

  

本机关于2019329日对你单位油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车牌号为厂车豫AH1912油车,经尾气检测,尾气超标5-6倍以上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报告单为证。

  

20194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17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