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11号

时间:2019-10-30 18:42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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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11

  

  

河南环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MA40UK3U7E

  

地址马村区解放东路郭张弓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顺

  

本机关于2019321日对你公司未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下料口未建收集设施,振动分选及传送带密封差,从厂区及机器积尘看,收尘效果极差。电解质及建筑垃圾随意堆积。料斗下料口及上料口未封闭。产品出口未在厂房内,直接在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和上级交办单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4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10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