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决字〔2019〕第10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决字〔2019〕第10号
焦作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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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马村区北孔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伟
本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公司存在露天喷漆痕迹,无VOCs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厂区内有多处大面积露天喷漆痕迹,无VOCs治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和上级交办单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9年3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先告字〔2019〕第9号),有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马村支行
户 名:马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50000772000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