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7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恒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淑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695962686C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东邻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25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模具修补合模工段配套的UV光氧一体机,过滤棉损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及时更换过滤棉,加强UV光氧一体机的日常维护;
2.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