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5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坤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培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7765084698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田门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24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台淬火炉,一台抛丸机,一座烘干房,两台涂料搅拌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