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4号

时间:2019-10-17 16:33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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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环罚责改20198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星鹏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68712246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鹏鹏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田门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724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公司打磨工段用布帘封闭,达不到治理要求。车间东边有一料仓,存放部分原料成品、残次品,地面粉尘严重,并且料仓内南边有一筛网,周围地面粉尘严重,料仓四面均未封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打磨工段封闭

  

2.将东边料仓内放置的筛网进行清理,地面进行全面清扫;

  

3.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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