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3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明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478505650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海生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位村南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18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石墨焙烧品露天堆放,未入原料仓,石墨化炉车间密闭不严。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建设原料大棚,将石墨焙烧品入棚;
2.将石墨化炉车间进行密闭;
3.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