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82号

时间:2019-10-17 16:33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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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环罚责改20198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474575166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立军

  

地址:马村区九里山乡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714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CPU传输出现故障,中控室发现氮氧化物持续超低值,减少尿素投药量后中控室显示数据仍为超低值,经运维人员维护后中控室数据恢复正常,运维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异常报告,企业人员将国发平台数据进行修约52615时氮氧化物(实测小时均值为80.83mg/m3,折算均值为97.55mg/m3,该企业为循环流化床锅炉执行排放标准为100mg/m3)数据审核修正为5.08mg/m3,折算值为6.11mg/m3。该行为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

  

2.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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