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79号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7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新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675361517P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小庄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16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组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危险废物(废漆桶)未放置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将危险废物(废漆桶)放置在危险废物暂存间;
2.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