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马环罚责改〔2019〕第77号

时间:2019-10-17 16:33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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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环罚责改20197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鑫路通沥青拌合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4MA3XBMF24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四强

  

地址:马村街道办事处白庄村西南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71314,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督导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外有露天堆放物料未覆盖。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对未覆盖的物料进行全覆盖

  

2.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