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马环罚责改〔2019〕第75号

时间:2019-10-16 23:28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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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马环罚责改〔2019〕第7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173525171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斌

  地址: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焦新路南侧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13日,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法行动组在马村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铸造车间抄灰机进料口封闭不严,出灰口未采取降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产过程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

  2.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