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马环罚责改〔2019〕第71号

时间:2019-10-16 23:28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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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马环罚责改〔2019〕第7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修武县正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MA45BPTL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海涛

  地址:修武县方庄镇沙墙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6日,市攻坚办督导组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厂车辆冲洗时间不足一分钟,道路抛洒严重。经我局现场调查,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原矿破碎及成品矿装车业务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由修武县正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对车辆冲洗控制元件进行更换,冲洗时间调至3分钟以上;

  2.对道路抛洒物料进行清理,并做到常态化保洁;

  3.接受我局的进一步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