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张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停业的通知
马政文〔2015〕11号
马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张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停业的通知
张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根据《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即日起停止营业,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待完成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2015年3月12日
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