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3-17 19:45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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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2015〕8号

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6日
    
    
    
      
马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5〕5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参保缴费的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双方年龄都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
    各街道办事处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街道办事处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街道办事处、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会(社区)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五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施行